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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