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潍坊戈**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6月9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6月9日,原告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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