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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有限公司与诸城市**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2)诸朱*初字第5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但上诉人完成工程量情况以及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涉案剩余工程款,原审未予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2)诸朱*初字第510-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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