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潍坊欧**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欧**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上诉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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