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潍坊都市春天地源**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3)坊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拥有鲁V×××××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潍**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一辆(车号:鲁V×××××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