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山东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坊埠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山东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山东亚**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山东亚特**潍坊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