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山东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山东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坊埠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山东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山东亚**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山东亚特**潍坊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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