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民一终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潍民一终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市**有限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3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97帐户上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