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张**、第三人山东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张**、第三人山东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在第三人山东亿**限公司处的债权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张**在山东亿**限公司处债权

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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