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州**筑公司与被告青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筑公司诉被告青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青州林**公司银行的存款40万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