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筑公司诉被告青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200KVA变压器两台及相应的配电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青州**有限公司所有的变压器两台及相应配电权(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