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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有限公司与青**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青法民初字第9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公司银行存款2580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青法民初字第96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潍**公司银行存款2130000元,现冻结期限已到,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各被告的银行存款继续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续行冻结被告**司银行存款2580000元;

二、续行冻结被告**司银行存款21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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