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潍坊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655元,减半收取328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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