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限公司、潘**因与被申请人潘*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乙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限公司自愿提供10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限公司、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