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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山东省**总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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