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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被告曲阜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曲阜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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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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