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曲阜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孔某某与曲阜**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曲阜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临**限公司与山东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曲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曲阜市教育和体育局、曲阜**训学校、曲阜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保)金与曲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柴会省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周某某、樊某某、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邹城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