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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一通管道**公司与青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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