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