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鲁**司诉被告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鲁**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汪某某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曲阜**有限公司与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渠**、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唐山开滦**责任公司、济宁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广**限公司与邹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阳**工程公司与山东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山东省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天**有限公司、宁**医院与宁**医院、山东华**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潍坊市一通管道**公司与青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宁海洋与山东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