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中**限公司与宁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鲁**司诉被告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鲁**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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