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司与被告宁阳县中医院、华显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9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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