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阳**工程公司与山东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原告宁阳**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市政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诉讼保全费1109元,合计2437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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