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原告宁阳**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市政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诉讼保全费1109元,合计2437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