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洋与被告海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海洋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海戈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海洋申请撤回对海戈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海洋撤回对海戈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1元,由原告宁海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汪某某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曲阜**有限公司与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渠**、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中**限公司与宁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阳**工程公司与山东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山东省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天**有限公司、宁**医院与宁**医院、山东华**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潍坊市一通管道**公司与青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蒋**与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青州**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