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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洋与山东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洋与被告海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海洋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海戈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海洋申请撤回对海戈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海洋撤回对海戈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1元,由原告宁海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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