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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泰安市大**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泰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7元,减半收取1823.50元,保全费1420元,两项合计3243.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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