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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限公司与威海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威海中**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威海中**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上海东**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被上诉人上海东**限公司经上诉人威海中**有限公司同意,亦以上述事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威海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威海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及被上诉人上海东**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威海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上海东**限公司撤回对上诉人威海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90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威海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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