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诉被告栾霁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栾霁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26元(系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8326元,由原告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