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登**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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