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新**限公司与昌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昌邑市XX(房权证号:昌邑房权证奎聚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昌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担保人徐**所有的位于昌邑市XX(房权证号:昌邑房权证奎聚字第××号)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