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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于科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于科海与被上诉人于瑞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于科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9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于科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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