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威海腾**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仅提交一份建设工程结算书送达建设单位回执单用以证实涉案建设工程造价为590175.86元,上诉人对该造价不予认可,在被上诉人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采纳被上诉人单方结算造价,应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涉案工程造价。
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