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德**有限公司与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09)威*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35382.26元及利息(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万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未清偿部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双方正协商以其他方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9)威*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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