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担保人王**、徐**、徐**所有的昌房权证城区字第××、01××48、XX号房产三处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