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苓诉被告邢**、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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