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张**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6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