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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张**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6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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