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登市星河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石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㈢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石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丛德滋与文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隋**与乳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威海福**有限公司与涟水**程公司、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迟**与江苏仪**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威海汤**限公司、青海一建建筑**公司威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汪**与威海仙**有限公司、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威海市**有限公司、乳山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威海飞**限公司与威海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威海**限公司与泉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湖北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