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威海建**限公司与威海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威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9270054.0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同意和解,和解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威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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