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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