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浙江诚**限公司济宁古运河北湖景观工程项目、浙江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就给付工程款事宜已达成还款意向,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猛以与被告浙江诚**限公司济宁古*河北湖景观工程项目、浙江诚**限公司就给付工程款事宜已达成还款意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