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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浙江诚邦园林**景观工程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浙江诚**限公司济宁古运河北湖景观工程项目、浙江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就给付工程款事宜已达成还款意向,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猛以与被告浙江诚**限公司济宁古*河北湖景观工程项目、浙江诚**限公司就给付工程款事宜已达成还款意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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