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宁华**责任公司与兖州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华**责任公司诉被告兖州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协议,特申请撤诉,代理人田**提交撤诉申请,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华**责任公司与被告兖州市**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争议事项自行达成协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就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宁华**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济宁华**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