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日照盛**限公司与日照市东**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2013)日仲字第84号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在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经管站及日**行的存款620万元(余额不足),于2014年8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日照市东**居民委员会名下位于海曲中路南侧、日房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1979.28平方米房产。目前,该宗房产部分已出租、部分用于该社区居委会办公。双方当事人正在就履行事宜进行协商。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财产暂时不宜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日照仲裁委员会(2013)日仲字第84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