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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圣**限公司与日照市**有限公司、山东新**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日照众合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圣**限公司、日照市**有限公司、山东新**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日照众合建筑**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日照众合建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日照众合建筑**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624元,减半收取4812元,由上诉人日照众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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