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柴保景、刘**与阳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刘**,被上诉人刘**,被上诉人刘**、柴保景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