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煤第**限责任公司与肥城矿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菏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数缴纳本案执行费39536.2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民法院(2014)菏菏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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