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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江苏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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