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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济南顺**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济南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原审被告山东中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4)曹*初字第23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欧**与被告山东中坤**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对发生争议由曹**法院管辖的约定,对被告山东中坤**有限公司有约束力,且被告山东中坤**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曹县。原告欧**向曹**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据此裁定驳回被告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济南顺**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济南顺**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济南,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欧**答辩认为,原审被告山东中坤**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曹县,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1月9日,上诉人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济南顺**限公司与山东曹**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工程项目为济南市郭店镇相公庄村旧村改造,工程地点在济南市历城区。2011年4月2日,山东曹**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山东中坤**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转让协议》,将其承包的济南市郭店镇相公庄村旧村改造工程转让与原审被告山东中坤**有限公司。2011年6月12日,原审被告山东中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欧**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将济南市郭店镇相公庄村旧村改造A5、A6号楼交由被上诉人欧**建设施工。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山东中坤**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被告山东中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欧**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条款,对本案其他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原审裁定以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之一山东中坤**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曹县,被上诉人欧**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曹县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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