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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郑*、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史殿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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