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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南京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葛**与被执行人南京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4)曹*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消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研究决定该案提级由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南京消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经调查、查明:2012年5月9日,曹**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消防,就承建曹**务服务中心大厦工程建设施工事宜签订《协议书》一份。2012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南京消防与申请人葛**就有关曹**务办公大厦工程施工队彩钢房建造工程签订《协议书》一份。被执行人南京消防与申请人葛**签订的工程施工队彩钢房建造工程竣工后,已通过竣工验收和审记。为此,山东**民法院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于2014年8月19日依法作出(2014)曹*初字第2054-1号民事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南京消防支取其在曹**都投资有限公司应得的、到期工程款共计52万元。据此,本院作出(2015)菏执提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南京消防在曹**都投资有限公司应得的、到期工程款共计527945.49元。现该工程款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葛**已将该案件款520641.49元领取,并书面同意该案执行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4)曹*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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