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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洪阳与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成洪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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