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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限公司与山东华**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县**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单县辖区,应由单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裁定驳回了被**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华**司上诉称,本案系普通的民事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中**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华**司系由德州华**限公司、山东华**有限公司等先后变更企业名称而来。该公司在单县设立了分公司(以下称单县分公司)。被上**公司与单县分公司之间分别于2008年7月2日、2009年2月23日、2010年12月20日先后签订三份天然气安装协议书,约定被上**公司分包单县分公司开发的单县时代花园住宅小区的天然气安装工程,包括小区燃气管网的设计、施工、安装、户内安装及后期的维护等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公司以上诉人华**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单县人民法院,要求上诉人华**司支付工程款3714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诉人华**司在答辩期间以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单县辖区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单县人民法院作为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华**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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