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山东中坤**有限公司、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诉被告山东中**有限公司、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济南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济南顺**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出以下理由:涉案工程系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与原山东**程公司签订的合同项目,与山**恒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工程所在地为济南市历城区;马*晓在立案后追加诉讼请求,属违反法律规定恶意规避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山东**程公司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济南顺**限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山东**程公司与山东中**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转让协议,将涉案工程转让给了山东中**有限公司。济南顺**限公司与山东中**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了对账,并对相公吉祥苑A1、C4、A5、A6工程款支付明细表予以确认。据此,可认定被告济南顺**限公司与山东中**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马**与被告山东中**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对发生争议由曹**法院管辖的约定,对被告山东中**有限公司有约束力,且被告山东中**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曹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

本院认为

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马**以被告山东中**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告马**立案后追加诉讼请求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被告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济南顺**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济南顺**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