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鲜正礼与谢**、曹县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鲜正礼与被告谢**、曹县宇**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鲜正礼、第三人李*、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曹县宇**有限公司否认收到400000元及未委托黄**收款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谢**、曹县宇**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鲜正礼、第三人李*、郑**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曹县宇**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原告和第三人李*、郑**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鲜正礼、第三人李*、郑**撤回对被告谢**、曹县宇**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鲜正礼、第三人李*、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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