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五**程有限公司与菏泽**限公司、谷年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五**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限公司、谷年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五**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限制被告菏泽**限公司支取在曹县建筑工程局的工资保证金15万元,并查封被告菏泽**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原**材公司的华缘小区楼房。为此,原告提供案外人王*与王*共同所有的位于曹县青岛路与松花江路交叉口的曹房权证曹城字第××号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五**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制被告菏泽**限公司支取在曹县建筑工程局的工资保证金15万元,并查封被告菏泽**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原曹**公司)华缘小区的楼房(详见查封清单)。

二、查封王*与王*共同所有的位于曹县青岛路与松花江路交叉口的曹房权证曹城字第××号房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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