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法定代表人:张*贵,董事长。吴江市绿之源园**限公司与山东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铁**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通过做被执行人山东铁**限公司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山东铁**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网上银行(工行)一次性将案件本金772988.00元、应承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5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6元、案件执行费10129.88元,四项共计809823.88元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8月5日昊江市绿之源园**限公司将案件本金772988.00元领取;2015年9月2日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6.00元领取完毕,余款10129.88元本院开具执行费用,至此,本案的执行全部归于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民法院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鲁*一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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